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杨幸芳
近日,“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该论坛作为国家版权局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的分论坛之一,深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相关问题,旨在加深业界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对广播组织权的共识,促进广电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导师苏志甫在该论坛上作了题为《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条款演变和规范目的为视角》的主题发言。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导师 苏志甫)
苏志甫介绍了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的权利规定引起较大争议。其中,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客体就存在“信号说”“节目说”“节目群说”“修正信号说”四种主要观点。该不同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广播组织权的控制范围是仅限于广播组织播放节目时的物理信号,还是可以延及物理信号承载的可以固定下来的、为人类所感知的节目声音、图像等具体内容。对于客体的界定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广播组织的权利边界,以及广播组织与互联网电视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
据苏志甫介绍,2020年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组织权的修改主要包括:明确了“转播”包括无线方式和有线方式,将互联网领域的转播也纳入广播组织权利中;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条款,以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交互式传播方式;增加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有关权利的限制性条款;录制及复制的载体形式扩充等。
苏志甫在对相关司法判例裁判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应根据法律条款演变过程和规范目的,对广播组职权的客体界定等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其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基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人力、物力投入而形成的,与播放时的节目信号相联系的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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