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在《清华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气候损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的文章中指出:
气候变化的国际性、全域性以及累积性促使人类寻求更多制度手段以应对气候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司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以及问题治理。对损失和损害的补救是与减缓、适应并列的气候法律三大支柱之一,是在缓解和适应之后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纠正的正义手段。因此,通过气候诉讼获得损害赔偿是至关重要的制度。然而,纵览过去30余年世界范围内的气候诉讼,极端天气、洪水、冰川消退等受害者常常难以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虽然有些演变为战略性诉讼,但实际救济效果甚微,其关键问题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遇到了重大障碍。原告往往能描述出摄人心魄的受害过程或令人动容的受害结果,也能够具体指控被告如何为了利益而排放温室气体,或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本该承担责任而实际上无所作为,但原告很难在自己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证明是气候损害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气候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包括事件归因、特定损害归因和排放行为归因三个层次,三层归因具有多因一果的复杂性、原因行为的时空不确定性、原因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和概率因果关系的非决定性。为应对司法诉讼中气候损害归因的复杂状况,审理中将其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阶段,事实原因通常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联系,法律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称为近因,即被告的行为是原告受到损害的原因。总体而言,气候变化损害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气候损害诉讼的实践发展中,事实原因在起诉资格审查阶段已呈现突破态势,起诉资格门槛有所降低。法律原因的证明也有所发展,通过证明被告的过失确认因果关系,降低了原告的证明难度。此外,通过确认排放比例达到“实质性贡献”程度证明因果关系而追究碳排放大户的责任,概率归因使得法官能更加灵活地运用科学证据进行因果关系推理。
气候损害因果关系的论证必须有较为统一的操作步骤和标准,在此基础上的气候诉讼启动的重点在于对因果关系、责任归属内容以及程序性的起诉资格等问题判定标准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以便为司法助力“双碳”目标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也实现气候损害救济、气候诉讼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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