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其分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具体要求和协同建设、联动运行机制。可以说,此举能够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功能、不影响普通网民使用、不过分增加经营者负担,是一个可以实现各方共赢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中国模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模式、专区等技术措施都有所提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研发、安装和应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在同样注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基础上,专门以第十九条的共计四款内容,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和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功能、标准、安装和使用。

《指南》立足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现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的创新设计,尤其是面向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的总体方案,具体包括使用时段、时长、内容和功能等方面,适用于未成年人模式的研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当然,《指南》要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要不少工作要做。

从我国互联网终端产品消费情况来看,目前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类型和数量并不多,主要表现为儿童智能手表、各类学习机等,其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由于移动智能终端使用过程需要独占设备,通常需要时间灵活性和内容选择的自主权,因而未成年人拥有自己专门的大众移动智能终端,或者直接使用父母的手机、平板电脑。这种情况有深层的社会基础。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主要出于对成年人的模仿,自然对大众智能终端更为青睐;另一方面,家庭出于节省支出或者旧物利用的考虑,移动智能终端企业出于减少未成年人专用智能终端开发和推广费用的考虑,都倾向于让未成年人使用大众智能终端。同时,由于多数家长工作较忙、生活压力较大,家中老人对于移动智能终端使用不熟练,因而不太可能有成年人随时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上网。这就形成了基于大众移动智能终端建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的现实需求。

对于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而言,开发未成年人模式,就是增加一项系统级的功能,可以一次开发调适,在自家手机上统一应用。对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其分发平台经营者而言,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来审核、归集未成年人内容,只要理顺了操作流程也会成为一项常规工作。综合来看,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相较于其它未成年人保护方式,经营者增加的成本是比较低的,对其他网民的影响是比较小的,用户使用起来是最为便捷的。不过,目前还欠缺较为成熟的标准模式以及协调联动机制。这可能是此次未成年人模式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在《指南》的指引下,我建议,首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本着先易后难原则,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率先推广起来,并且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方便移动应用程序及其分发平台适配其未成年人模式。

其次,由于移动智能终端、移动应用程序及其分发平台的类型各异、数量众多、更新快速,《指南》的落实除了各级主管部门努力以外,还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可以考虑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发动广大未成年人、家长参与监督,吸引行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调查、研讨,以便于及时解决《指南》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最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凝聚社会共识也非常重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介应该加强宣传报道,引起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的广泛关注讨论和积极支持。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杨攀(西南大学网络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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