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姬黎明
苏轼是中国最为著名的历史文化名人之一,他的成名作应是公元1057年参加科举省试撰写的策论《刑赏忠厚之至论》。他在文中信手拈经撷要,阐发明德慎罚思想,主考官梅尧臣、欧阳修对此大加赞赏。1071年,苏轼送给弟弟苏辙一首《戏子由》诗,其中写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意思是说读书万卷而不读法律,也没有治国之术让君主成为尧舜那样的圣君。像苏轼这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官吏,在我国古代不胜枚举。历朝统治者都注重对官吏的法制教育,促使官吏带头知晓并遵守法律。这是强化吏治,保证法令统一而有效实施,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举措,其中有许多做法对于今天仍有一定的镜鉴作用。
一是在“律博士”“律学”和“官方注律”推动下,读律与断狱相贯通。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与司法合一,秦朝专门编制了《法律答问》,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作出明确解释,为官吏学习和运用法律提供权威依据。自魏晋始,专设“律博士”,掌管官吏的在职法律训练,并对即将为士的国子监或太学生提供法律专业教育,一直到元朝才遭废弃。以西晋张斐、杜预注解《泰始律》为标志,古代官方注律兴起,所作的注文与律文一同颁行天下,十分便于官吏习律。唐代的官吏法制教育制度达到了前代所未有的高度,一度在国子监中设立“律学”,为国子六学之一,而《唐律疏议》这一官方注律的巅峰之作则是官吏的经典律学读本。唐高宗特意下诏,命内外百司“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营造一种官吏抬头见法、随处习法的氛围。大诗人白居易精通律令,撰写的《百道判》案例集成为明法科举子应试的绝佳参考文本。
二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价值观念支配下,经义与律令相兼习。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经律兼习成为中国古代官吏法制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且汉代以后,主流认为“经”是道而“律”是术,“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对官吏的要求重在“通经”。宋哲宗时期,司马光在《起请科场札子》中讲到:“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
三是在把“明法”情况纳入职官管理的加持下,治法与治吏相促进。秦朝把明晓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汉代武帝时,令举贤才,把“明习法令,足以决疑”作为其中一科。隋朝建立科举取士制度,唐宋设立“明法科”,对后世的官吏法制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宋代把法律作为“理国之准绳”,宋神宗要求凡要考取进士科的,不但要在礼部省试时考律义两道,就是在本州府参加乡试时也要考律义一道,致使“天下争诵法令”。明清对官吏“讲读律令”作出制度安排。《大明律》将“讲读律令”列于吏律公式首位,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到年终都要由中央和地方监察官员对官吏的知律情况进行考核,不能讲解、通晓律意者,将给予处罚;敢对成法妄生异议,擅为更改者,处斩。
四是在官吏读书读律的带动下,民众与官吏相呼应。秦朝坚持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重点加强对官吏法制教育的同时,又要求使民知法,这样一来,“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明代非常注重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朱元璋将所定律令当中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使民家喻户晓。
发表评论
2024-12-24 14:56:06回复
2024-12-24 09:09:46回复
2024-12-24 16:05:23回复
2024-12-24 15:09: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