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蒲晓磊 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建设国家公园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作出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二是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草案二审稿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