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监察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本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修正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