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杨幸芳
近日,“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创新发展”论坛在贵州省贵阳市举办。该论坛作为国家版权局第八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的分论坛之一,深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相关问题,旨在加深业界对广播组织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对广播组织权的共识,促进广电产业和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在该论坛上作了题为《新著作权法视域下广播组织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条件》的主题发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 冯刚)
冯刚首先介绍了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他提出,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争议,于立法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最大。司法中,争议主要集中于保护条件,特别是客体条件,有的观点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附加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冯刚通过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案例说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广播组织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对“广播、电视”进行选择、编辑、包装、制作、编排、播放等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对“广播、电视”进行“制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针对视听作品的“创作”,而是以组合、播放节目为目的的技术操作。
冯刚表示,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客体不限于其自制节目和获得独占许可的节目,而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全部广播、电视节目,也就是公众通过广播频率和电视频道听到、看到的全部内容。广播组织权可以禁止、许可、转让和以其他形式继受。并且,广播组织权不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著作权人不能声明或者约定不授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
冯刚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著作权法应有之意,对表演者、出版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同样适用。如果广播电视包含作品,除非广播组织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取得了原始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有权分许可,否则广播组织仅有权许可其广播、电视,不能将所涉的作品一并许可。
据悉,由冯刚担任审判长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63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涉案被告通过其网站和APP发布的GIF动图,截录自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频道播出的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被判决侵害了涉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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