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纪瑶
基金业又出“老鼠仓”。
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基金经理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一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结果显示,天津证监局认定,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自己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综合罚单和公开信息,王宇恒为原嘉实基金基金经理,此前曾管理嘉实创新先锋,任职回报为1.52%。中基协官网显示,王宇恒已从嘉实基金离职。
罚单显示,王宇恒,男,1984年9月出生,住所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职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
公开资料,王宇恒自2015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后,担任行业研究员。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单独管理嘉实创新先锋。从时间线上不难看出罚单披露的时间和王宇恒任嘉实创新先锋基金经理的时间完全吻合。
具体看,罚单指出,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经查,“张某”招商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使用。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王宇恒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四点申辩意见:第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抬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第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第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第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津证监局经复核后,决定不采纳上述申辩意见:首先,王宇恒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交易的行为。二人长期保持频繁交流,关系密切。王宇恒知悉基金关于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其在对有关股票进行分析、推荐时利用了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了明示、暗示张某交易有关股票的行为。另外,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天津监管局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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