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姬黎明

国家政权统一是法令一统的前提和基础,法令一统是政权统一的体现和保障。但当国家处于大分裂、大动荡时代,战争也往往不是历史的全部。即便是在兵戈扰攘、篡窃成风的分裂对峙时期,法令一统也有着特殊的表现形态。

在十六国纷纷扰扰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十六个统治政权中,除了三个汉人政权,其他十三个少数民族政权也都效法魏晋,以汉族政治法律制度为建国之楷模,对儒家的纲常礼教十分重视,主张以法而治、一体遵行的君主大有人在。后赵的君主石勒制定律令后,下旨“自今诸有处法,悉依科令”,特别要求群臣监督、纠正他本人在愤怒时越法而私断的过失。后秦的君主姚兴一次游猎晚归,把门的校尉以天黑不辨奸良为由坚闭城门,姚兴只能择他路进城。次日,姚兴不仅没有处罚守门校尉,还予以褒赏。南北朝时期,各政权法制大都近取魏晋、远承两汉,并进行了大胆革新,体现了中华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积极贡献,为隋唐法制的统一和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代十国时期尽管政权分立,但“五代”都自诩正统,而偏安一隅的“十国”更像唐朝统治在一个地区的延续,实质上是唐朝中后期藩镇割据的恶性发展。那些割据南方的政权大都采取发展经济、保境安民的政策,各地的经济联系始终没有中断,政治制度也以唐代为母体,这些因素都为后来的统一和发展提供了积极条件。以吴越国为例,从9世纪末占据杭越,到978年纳土归宋,钱氏政权历时近百年,是五代十国里享祚最长的割据政权,造就了经济发展、文化昌明的东南乐土,上承唐风,下启宋韵。这一切得益于钱氏政权始终奉行“善事中国”、勤修德政的方略。公元932年,钱镠作为吴越国的开创者临终之际对子孙提出了十条要求,其中讲到:“要尔等心存忠孝,爱兵恤民。凡中国之君,虽易异姓,宜善事之。要度德量力而识时务,如遇真主,宜速归附。”这被后世称为“武肃王遗训”,成为钱氏政权的祖宗家法。在整个吴越国时期,不论中央政权如何更迭,钱氏一直奉中原王朝为正朔,接受册封,恭执臣礼。史家称赞钱氏政权“有德于斯民甚厚,有功于朝廷甚大”。吴越国同五代十国时期的其他割据政权一样,沿用隋唐时期的律、令、格、式,并加以修改,尤其在民事、经济法律方面有所发展,以适应“钱塘自古繁华”的实际需要,也为商品贸易大发展下的两宋法制文明作了准备和铺垫。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必然趋势。从十六国和五代十国来看,在国家大分裂、大动荡时期,“法令一统”往往是形散而神不散,是枝叶纷争而根本一致。分立如南北朝,都自诩中华正统;对峙如宋辽夏金,都有强烈的“中国”认同。政权看似不统一,导致法律制度看似不一致,但“大一统”的底层逻辑是中华文化的统一性,从而造就了法律文化的统一性。大分裂大动荡时期,客观上推动了以汉文化为主导的各族文化的大融合,而民族大融合又拓展了法令一统的包容性。从大历史观来看,大分裂大动荡时期各政权的法律制度,在上传承了分裂动荡开始前那个统一王朝的法制,向下启迪和孕育了分裂动荡结束后那个统一王朝的法制,从而推动实现新的法令一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