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拟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民迁出


法治日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2023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立法。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11月19日,《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原则,对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保护责任、保护措施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

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申报传统村落的,需要具备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等条件。

《条例(草案)》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当传统村落保护与原住村(居)民利益发生冲突,要如何处理?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


不得改变保护范围内建筑风貌

安徽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延续历史根脉,保存文明基因,增强文化自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细化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同步开展保护专项研究,在村庄规划列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传承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

同时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

《条例(草案)》还划定了多条“红线”,明确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禁止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方案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展非遗民俗文化传承活动

今年国庆假期,第二届大别山风景道上的非遗之旅启动仪式在六安皋街举办。大别山民歌《花儿朵朵开》、庐剧花腔小调联唱等非遗代表性项目轮番上演,非遗传承人现场教学,让群众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体现村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条例(草案)》强化传统村落传承利用,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总结其反映的历史文化特征,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