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着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体系


法治日报记者  罗莎莎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健康与稳定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1月26日,《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次提请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就生态系统保护、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等多方面进行制度规范,旨在立足地方实际着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有序推进立法回应需求

近年来,江苏始终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一些地区的生态空间遭到不同程度挤占,物种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所下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面临巨大压力,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规范各类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有序推动立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2020年就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化体系建设研究列入省级环保科研项目,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论证框架和重点内容。江苏省政府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成立起草小组,赴省内外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并邀请上级部门给予指导。

2024年4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的市政府、28个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长三角有关省市以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挂钩联系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线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多场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2024年11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26日,《条例(草案)》提请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立足实际应对风险挑战

江苏平原广阔、辖江临海、扼淮控湖,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组分齐全,特殊的地理条件孕育出丰富繁多的动植物,形成特色鲜明的生物多样性格局。但同时,区域内人口密度大、国土空间开发强度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更多。

为此,《条例(草案)》提出要科学构建生态廊道,统筹开展不同空间区域协同保护,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各地要优先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包括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京杭大运河沿线等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宁镇宜溧、东陇海线丘岗残脉等典型低山丘陵生态系统以及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牡蛎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条例(草案)》对于破碎化或者功能退化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的修复也有相关规定,并就规范规模性增殖放流、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等作出规定。

做好物种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对于人类社会来说至关重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建议,应当由省级层面牵头建立种质资源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特色物种建立种质资源库。此外,要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筑牢安全屏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要强化调查观测,可以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方案,整合观测资源和观测成果,并适时公开相关观测数据。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和责任不清的问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统筹协调,建立明晰的监督管理体系。


推动保护发展协调并进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表示,在“美丽江苏”建设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绿色发展的核心要素。制定相关条例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并进的有力保障。

当前,江苏进入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加紧密。通过立法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行为,将为全省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江苏的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其中,《条例(草案)》提出要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投入,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资、融资机制;地方政府可以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

在如何鼓励公众参与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义务,各地政府要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学校、教育部门要将该类知识纳入生态文明教育内容。此外,各地还要对农牧、中医药等领域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做好传承、创新和开发利用。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建设自然博物馆的相关内容,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

公益诉讼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手段,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其中重要内容。近年来,江苏各级检察机关围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有效运用“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