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为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以下简称《专门审查指引》)。近日,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此次发布《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包括轻伤害案件在内的伤害类案件实际上存在不少共性问题和审查难点。一是伤害类案件常见多发,社会影响广泛。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故意伤害罪9万余人,数量在刑事罪名中居第六位。这些案件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关乎老百姓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宁。二是伤害类案件往往遇有技术专业问题,审查上存在难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不当会影响案件办理质效与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伤害类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有进一步予以规范的必要。对伤害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各地总体上能够细致审查、准确把握,但还存在有的案件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能力不足、实质性不够,表现为过于依赖技术性证据结论,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存在审查判断困难等问题。

为深化落实《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聚焦这一特定领域和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身边案,进一步解决伤害类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难题,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3年4月起,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会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组建专班,历时一年半研究制定了《工作规定》和《专门审查指引》。

能否介绍一下这次发布的《工作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一是立足普遍性,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所称的伤害类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而非罪名,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从罪名上看,并不局限于典型的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也涵盖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有关罪名。扩大了《工作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也是我们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后作出的重大调整,以满足实践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广泛需求。二是立足实效性,全面涵盖审查对象。从司法实践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伤害类案件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在还原犯罪过程等客观方面,往往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立足于办案实际需要,《工作规定》将几类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了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自身特点,阐明了不同技术性证据类型实质审查的要求与审查重点。三是立足检察一体履职,突出强调协作配合。《工作规定》明确了对证据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尤其对应当委托和可以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以及开展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之间分工协作作出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审查重点、协作程序、工作要求、配合机制等,指引检察官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逻辑经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后仍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通过检察一体履职破解专业难题。检察官的案件审查与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审查互相配合、紧密联系,才能够实现实质化的审查目标,这也是本次《工作规定》的特点和《工作规定》及《专门审查指引》两份文件共同发布的原因。

《工作规定》重点强调了对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为什么对鉴定意见这一技术性证据给予更多关注?

: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不仅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更是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为此,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鉴定意见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突出重点,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工作规定》对勘验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专门规定分别只有一条,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专门规定为四个条款,从条文数量上就体现出对鉴定意见审查的特别关注,也说明了鉴定意见在伤害类案件中的基础、核心作用。二是力求全面,聚焦争议点,从专业角度多方面予以提示。《工作规定》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三是区分情形,分别处理。《工作规定》既规定了在检察官难以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有效审查时,一般应当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也结合实践列出了可以委托审查的五种情形;既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也明确了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通过区分情形,为检察官在对鉴定意见审查中遇到疑难点时如何处理和选择作出了规范和指引,既避免检察官忽视鉴定意见中的疑点,依赖鉴定结论,放弃审查职责,又准确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审查要求,给予可操作、条件明晰的工作指引,做到规范衔接。

这次同时发布的还有《专门审查指引》,这是一份针对检察技术人员的审查指引,请问制定并发布《专门审查指引》主要有哪些考虑?

:《专门审查指引》与《工作规定》为并行发布实施,《专门审查指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新理念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有效途径,对于指导各级检察技术部门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聚焦案件办理,提升监督质效。《专门审查指引》具体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份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颅面四肢等九大部位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以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专科检查的专门审查内容,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审查,能够有效弥补检察业务人员对鉴定意见等专业性问题监督不足的短板,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二是聚焦审查重点,助力司法公信。《专门审查指引》不仅审查鉴定意见,同时强调对做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也要进行审查,以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为导向,针对鉴定意见专门审查中的重要内容予以提示说明,指导检察技术人员有效开展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说理性,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对解决案件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三是聚焦一体协作,促进矛盾化解。《专门审查指引》不仅为检察技术人员开展专门审查提供规范化保障,也为检察业务部门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提供了思路和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