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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国泰君安发布《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披露了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事项中,相关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公告称,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
公告显示,有11位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和/或海通证券A股股票,包括周洋(海通证券境外法律顾问高伟绅律师行顾问律师吕娜的配偶)、孙加华(国泰君安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奕的父亲)、韩志达(国泰君安副总裁)、赵宏(国泰君安总审计师)等。
其中,韩志达于2024年7月17日起担任国泰君安高级管理人员,赵宏于2024年10月30日起担任国泰君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交易均发生在任职之前,且均为任职前卖出相关股票。
上述知情人均表示,在自查期间买卖证券股票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或是基于个人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告还披露了相关机构买卖国泰君安和/或海通证券A股股票情况,涉及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银证券(海通证券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产管理业务账户、自营业务账户等。
上述机构均表示,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对上述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国泰君安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和/或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泰君安和/或海通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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