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思远在《清华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的文章中指出:
犯罪记录,作为国家对公民违反客观法秩序的档案管理,在讲究礼法和德行的中国社会长期流行。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作为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在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和维护职业群体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功能,但在背负轻微犯罪记录人数日益增多的背景下,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功能正在发生异化。
针对轻微犯罪记录及附随后果中所衍生的种种问题,学界提出两大解决路径:一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二是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依法注销有犯罪前科者犯罪记录的制度,犯罪前科注销后可视为无前科,既然无前科自然谈不上犯罪附随后果,那么,因适用犯罪附随后果而被剥夺、禁止、限制的特定资质或利益也就可以自动恢复。犯罪记录封存则是指依法对犯罪人的涉案材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司法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掌握犯罪记录的主体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的犯罪记录。二者均是对犯罪信息的处理方式,但本质区别在于前科消灭是一种信息清除制度,消灭意味着不复存在;而犯罪记录封存则是一种信息保密制度,犯罪记录依旧客观存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解封或传播。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镜鉴,但二者在制度侧重、封存范围、封存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绝非“嵌套”既有制度的框架便可一蹴而就。不过,二者在制度执行主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置等方面形成一定衔接,可丰富我国的差异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复杂命题,需要对何为“轻微犯罪”、如何界定封存范围、封存的主体和责任、考察期的设置与否、封存的诉讼效力、封存记录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等进行深入论证,对于既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留白”,也应在此次制度构建过程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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