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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万静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
近日,财政部对外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相应惩戒措施以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严重失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就《办法》的出台背景,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八种: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合理设置不同类型惩戒措施
除了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外,财政部此次制定的《办法》还秉持审慎适度、过罚相当原则,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
比如,《办法》规定,符合上述八种情形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期限为二年。但是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情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这两种情形,列入期限都为五年。
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加强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但从近年来曝光的一些审计失败案例来看,行业诚信建设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
今年9月,财政部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及其广州分所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对普华永道2018年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的顶格财产罚,给予普华永道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撤销普华永道广州分所的处罚,并对11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
财政部态度坚决,表示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财务舞弊和审计造假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会计审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023年4月,财政部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以期全面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抓总,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诚信建设落实到考试、注册、培训、自律监管等各个环节。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树立诚信品牌文化,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使用诚信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从业人员。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信用修复
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是否还有纠错机会?能否进行信用修复?答案是肯定的。
《办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移出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但是,申请信用修复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合规、信守承诺。根据财政部《办法》规定,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撤销提前移出决定之日起,恢复列入状态至列入期限执行完毕,且当事人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同时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分析指出,会计行业不仅需要高超的专业知识,还需具备高尚的诚信道德素养。要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贯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全生命周期的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会计诚信标准,将诚信贯穿于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规则,规范化构建行业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行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认为,会计造假损害的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让我国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遭受虚假错误信息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各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扶持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能有效防范和制止这类会计造假现象继续肆虐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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