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揭示处置措施的经济逻辑  第1张

清华大学法学院包康赟在《法学家》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措施的优化进路: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文章中指出:

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和近年来频发的银行危机事件可知,银行业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威胁不容忽视,构建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制度迫在眉睫。处置措施是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制度的核心,它关系到处置工作的推进、处置资源的配置以及处置对于金融稳定的效果。

当前相关立法对处置措施重视有加,但体系不清、细节缺失,不利于实现风险处置的“效率”和“公平”,更无法调和两者的潜在冲突。法经济学提供的三种视角有助于揭示处置措施的经济逻辑,并形成优化规则设计和实施方案。第一,“向后看”关注措施的当下效益,讲求高效善后。处置措施据此可分为增量型、过渡型和存量型三种功能类型,只有增量型措施会直接改善相关主体的权益,因而可以被评价为法经济学上的“有效”,过渡型措施对主体权益没有任何影响,而存量型措施可能会让主体的权益不增反降。因此,需要不同的规则加以约束或促进才能实现效率,应明确规定收购承接和存款偿付这两项重要的增量型措施,明确规定过渡型措施的触发条件、实施期限和主要功能,明确存量型措施的具体内涵,限制其使用场景。第二,“向前看”侧重措施的未来激励,关乎公平分配。在“向前看”的视角下,处置措施的资金来源包含着对未来银行业主体的行为激励,关系到道德风险的高低以及银行业内市场自律的多寡。基于资金来源与行为激励的关系,为形成良性激励,处置主体使用处置措施时应具备排序思维、底线思维和杠杆思维。保障公平的规则优化进路,应依据排序思维规定处置措施的实施顺序,依据底线思维优化存量型措施的实施细则,依据杠杆思维明确增量型措施的实施方式。第三,“向上看”用于权衡前两种视角的冲突,追求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如果当下的危机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十分严重(即可能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应更多“向后看”,即高效完成善后;反之则应更多“向前看”,即公平塑造激励。处置措施的实施策略应根据总体金融稳定的状态进行调整,立法需澄清启用和停用相关处置措施的标准和条件。

鉴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其风险处置不仅有特殊的复杂性,也有共通于其他类型金融风险处置的普遍性。从理论上说,所有金融风险的处置都应妥善平衡效率、公平和稳定三大法律价值,实现高效处置当下危机、良性引导未来行为以及保障总体金融稳定等经济效果。故而,探讨典型处置措施及其实施思路不仅可以用于处置商业银行风险,也可以灵活地用于处置其他问题金融机构乃至地方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