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表示:与往年相比,这次公布案例多为严重犯罪案例,遵循罪刑相适原则,纠正了公众对家暴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的认知误区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例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涵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还包括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受访专家表示,与此前相比,这次公布的案例多为严重犯罪案例,遵循罪刑相适原则,纠正了公众对家暴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的认知误区,如有人认为“婚姻内杀人判罚轻”,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
11月25日,有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起涉家庭暴力事件的视频:凌乱的家中,丈夫用力掐住妻子的脖子并将其按在地上,高声对孩子喊到“我要杀了她,我要把你妈给杀了”。目前,当地妇联已经进行跟进。
近几年,类似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视频频频曝出,场景触目惊心,这类家暴事件的频发,致使部分公众对反家暴持有消极态度。
此次发布的两起故意杀人典型案例,能够让公众重新认识家暴致死案的司法裁判尺度。
在谢某宇故意杀人案中,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威胁文某某撤诉未果后,多次在文某某居住地蹲守,最终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人民法院对谢某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谢某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谢某宇不仅有赌博恶习,时常殴打、辱骂妻子,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其杀害,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依法对谢某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彰显了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旨在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公众对家暴案件的理解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只要在婚姻关系内,即便有重大伤害甚至杀人的情况也不会判死刑”,甚至曾有当事人向她咨询询问,“婚内杀人是不是只会判两年或者缓刑”。
“事实上,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犯罪者绝不会因为与受害者有亲属关系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该判刑的必定会依法判刑。”许秋莉说。
故意杀人罪量刑有阶梯
在此次发布的另一个因家暴引发的故意杀人典型案例中,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愤而伤害、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行为性质、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
在赵某梅故意杀人案中,赵某梅长期忍受刘某某的家庭暴力,在一次持续近两小时的家暴后,赵某梅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熟睡的刘某某持刀杀害。此后赵某梅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法院认为,赵某梅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某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对此,许秋莉补充道:“赵某梅案因激情犯罪、及时自首并获得家人谅解,减轻了处罚。但决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否则不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小组特聘专家、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故意杀人案诠释了罪刑相适原则,刑法中故意杀人罪量刑有阶梯,需综合犯罪动机、原因、后果等考量情节轻重。
“在谢某宇案中,施暴者长期殴打受暴者并最终将其杀害,其主观恶性极强,严重违反法律,对其判处较重刑罚是与罪行相匹配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态度。在赵某梅案中,受害妇女赵某梅常年遭受暴力,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和社会支持系统薄弱,在绝境中选择以暴制暴。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她只捅了一刀,与其他更残忍的杀人方式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弱,法院据此对她从宽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很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警示人们不应以暴制暴。”高蕾说。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两个案例加大了对施暴人的惩处力度,体现出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但对于长期遭受较轻程度家暴但最终可能导致致命伤害的情况,何种频率、程度的施暴行为可定罪入刑,还值得深入研究。”
远离家暴可求助妇联等社会力量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及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但仍有公众对家庭暴力存在错误认识,一些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
此次发布的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动报警并积极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依托妇联等社会力量,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梁某伟与被害人丁某系多年夫妻,育有二子。梁某伟酒后归家后,因琐事与丁某发生激烈争吵,随即将丁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胸腹部,致丁某6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丁某果断报警,梁某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在综合考量梁某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法判处梁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发后,丁某决意离婚,同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当地妇联接到丁某的求助后,先后对其进行情绪疏导、法律援助等帮助,并帮助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判决准予丁某与梁某伟离婚。
许秋莉指出:“部分受暴者一味隐忍,是不知道什么地方可以帮助其走出困境。实际上,目前妇联对家庭暴力事件非常重视,也会及时协调其他部门给予帮助。同时,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处理相较以往也更加谨慎。”
孙晓梅告诉记者,目前已有20多个省市发布了反家暴相关条例,其中多个条例细化了工作流程,加强执法规范。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要做好一系列处置工作,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格式要求予以明确。”孙晓梅补充。
高蕾表示:“妇联的作用在于给予受暴妇女心理支持,告知其在遭遇家暴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法律措施,如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离婚等,妇联也可以对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高蕾指出,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群体(以下简称“目睹儿童”)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我们曾做过调查,目睹儿童长大后易成为施暴者(习得暴力行为模式)或容易被PUA(可能因过度退让忍让),这两种情况均显示出家暴对下一代伤害极大。呼吁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除帮助受暴者外,必须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虐待共同生活的人会被依法惩处
隐瞒已婚身份和他人共同生活,还虐待“妻子”及继女,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刘某坤因虐待罪、重婚罪获刑。
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2021年1月至7月间,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方式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岳某某和郭某某,对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坤与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高蕾告诉记者:“在对家暴行为的法律认定中,若涉及长期实施如冻饿、精神刺激或不太重的身体暴力行为,虽无法构成法医可鉴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等级,但因其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可构成虐待罪,从而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刘某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
我国刑法立法时基于当时社会背景规定虐待罪主体为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变迁,出现离婚不离家、未婚同居生子等新情况。
2015年3月4日起生效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等人员纳入虐待罪主体范围。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许秋莉指出:“虐待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家庭成员,扩大到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人员等,这能保护更多弱势群体。”
“这些规定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对不同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机制。”高蕾补充道。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被严惩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设立以来,对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第十届中法反家庭暴力研讨会上发言时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近2.6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往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多是法院签发、敦促执行的民事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被判定为拒不执行裁定罪,上升到刑事案件,将对此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中,王某辉与妻子王某某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期间王某辉频繁打骂、威胁王某某。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某辉骚扰、跟踪、接触王某某及女儿。此后,王某辉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拒不执行,仍多次对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法院办案人员对王某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及劝导无果后,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王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这起施暴者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无视禁令必被严惩的强烈信号。
在许秋莉看来,拒不履行裁定罪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后果,违反保护令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可按此罪处理,威慑家暴者,“若没有该罪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
高蕾告诉记者:“法院通过此案例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极强法律效力,违反保护令可入刑。多数施暴者在社会中表现的与在家中不同,具有隐蔽性,此案例可让施暴者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权衡后果,使其不敢轻易违反保护令。”
高蕾表示,现阶段反家暴在立法层面相对来说已经比较的完善了,但当前反家暴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困境是,一般情况下,家暴的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孩子的父母,受害者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孩子未来升学和求职可能会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受害者因顾虑孩子前途而不敢追究。有的受害人本身就是未成年子女本人,如果受害者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自己成年后的升学就业遭受影响。
“在实践中,这是受害者不敢举起法律武器维权的非常大的阻力。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有些单位在用人和政审环节存在此类限制。”高蕾呼吁,相关部门要对这一情况进行考量并对该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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