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宋辉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迎新规。金融监管总局11月29日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完善,以更加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专家表示,《办法》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纳入分类范围的保险资产有所增加,分为次级、损失等类别的资产情景增多,与保险资金当前投资范围更匹配,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原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
《办法》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完善保险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同时,《办法》完善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相较于今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对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分类进行了些微调整,强调股权金融产品包括权益类专项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价值衡量采用账面余额。
“总体上看,《办法》对风险分类范围进行了扩展,除特殊情形外所有投资资产都纳入了分类范围。更重要的是,每一类资产界定都有严格标准,便于识别、评价和约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王国军表示,《办法》还要求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便于保险机构更好地落实。
《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已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此前表示,监管部门将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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