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秘闻
时隔十年,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规则迎来大调整。11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是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十年前,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十年之后的修订,监管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提出了哪些新规定?《暂行办法》落地又将如何影响整个行业?
完善三大类资产分类标准
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了《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但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11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暂行办法》,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具体来看,《暂行办法》规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暂行办法》重点强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穿透性要求,要求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考虑到很多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复杂,存在债务人、担保人、发行人、管理人等多方角色,因此在进行风险分类时,需要先识别真实的风险,要穿透不同结构的设计,针对真实交易对手和底层资产的风险做分析判断,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结果。
在深圳北山常成基金投研院常务院长王兆江看来,穿透性要求本质是提高险企的风控标准,减少虚假资产质量给险企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只有严格穿透,才能看清关联方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情况,这样的举措无疑是保护险企利益。
或影响险企财务表现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将用于何处?
《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周瑾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不良资产总体而言是已经出现风险暴露且有足够依据判断将出现损失的资产,也会有较大的减值计提,并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预期信用损失体现在财务报告里,也会是很多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重点关注。由于不良资产会很大程度影响到相关责任人的业绩考核,因此主观上存在揭示不足的风险,对于存在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和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重点关注。
综合来看,相对于此前《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暂行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更完善更全面。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谈及《暂行办法》落地的影响,周瑾分析,《暂行办法》的颁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强监管”和“防风险”要求的具体举措,扩大了纳入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拉齐了与银行业标准的差异,明确了分类执行的具体标准,因此可能会影响到行业的财务表现;并且,《暂行办法》在认定程序上,对管理层和治理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长效机制也需要进行完善优化。
王兆江进一步分析,《暂行办法》提高了操作标准,表面上工作压力给到了险企,但无疑也会有效地减少险企要承担的潜在风险,总体上帮助险企减少了经营管理压力,是真正的降本增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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