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 实习生 胡吉财

□ 通讯员 陈木子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过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韩国籍旅客王某(音译),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李某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认为,李某、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张某、某出行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出行科技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系某网约车平台运营商,接受网约车司机的注册,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并共享网约车经营收益,应当对李某在本案中所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某出行科技公司与李某向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出行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共享经济是数字经济与分享经济相结合的新业态,本案裁判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作出了界定,体现了对共享经济新业态规范和促进并举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