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 实习生 胡吉财
□ 通讯员 陈木子
2022年8月,张某某为赚取差价,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并转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我国公民的微信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购入价为每条0.9元,卖出价为每条1元或者1.1元。
交易过程中,张某某与上下游交易方之间均通过虚拟币USDT币进行结算,再提现到手机微信钱包,共获利约5800元。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876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由于张某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鉴于张某某家庭困难、收入不稳定,采用公益劳动替代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为宜。
据此,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张某某彻底删除其存储的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后至2024年6月30日,需每月提供两次、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的反电信诈骗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公益宣传劳动。
经办法官表示,数字经济时代,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裁判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互联网上进行转卖出售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以公益普法替代金钱赔偿以实现最佳效果,表明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灰黑产业链予以依法打击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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