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熊勇先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海事调查责任认定的规范》的文章中指出:
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对事故基本事实、事故原因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最终结果表现为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调查结论。因此,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职权行使的过程,海事调查结论是职权行使的结果。海事调查结论在海事纠纷处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且对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预决”作用,因而保障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是海事调查工作的核心。
就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而言,现有研究主要聚焦在作为行为结果的海事调查结论,试图通过阐明其司法适用与司法救济问题,实现对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活动的规范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然而,司法救济途径运用于海事调查结论时,存在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引入行政过程理论,将关注焦点前置于结论形成的过程,通过过程控制来确保结果得出的科学性。
作为研究范式的行政过程论,其分析框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行政过程包含多种行为形式,具有复杂性,因此将整个行政过程划分为不同的微观行政过程进行考察;第二阶段,由于宏观行政过程的各行为间存在连续性,还需将微观行政过程置于宏观行政过程中,关注微观行政过程之间的关联性,保障对行政过程规范的周延性。在行政过程论指导下,将复杂的海事调查过程进行分解,有助于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进行细致而有针对性的考察。在既有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框架内,基于行政过程规范的范围完整性保障与对象二元性要求,应当拓展现有海事责任认定过程,将“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初步结论作出,初步结论控制”四个阶段纳入规范范围。
在规范措施的设计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与需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规则与特殊要求,保障规范措施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确保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法律控制层面,对于行政活动规范与监督的程度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行为的重要性,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第二,行为的强制性,如特定情况下补充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基于海事调查责任认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除了以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海事调查处理相关规则明确各阶段的规范要求,还可以结合证据的有效性要件优化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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