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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鹏博(维权)(鹏博士)再次涉嫌信披违法被立案,此前信披违法投资者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博士、*ST鹏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你单位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立案”。
2024年8月17日,鹏博士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3、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决定:对鹏博士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等披露不准确,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鹏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ST鹏博士维权入口)
1、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ST鹏博股票,且在2023年7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鹏博股票,且在2024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或者
3、在上市后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买入*ST鹏博股票,且在2024年11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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