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钟一鸣

11月2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2018-2023)》(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意思自治、程序快捷、高度保密、专家裁判、全球执行等独特优势,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作出新部署,为仲裁事业全面发展指明方向。

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坚持“支持和监督并重”理念,积极助推浙江仲裁工作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促进浙江仲裁的公信力与竞争力持续提升。聚焦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积极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报告》全面回顾全省法院近6年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总结梳理出70条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思路。

据了解,浙江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2018年开启由多部门办理归口到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庭统一办理的新模式,全省法院强化“支持仲裁”审查理念,探索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机制,严格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仲裁司法审查的统一性、规范性及透明度不断提升。6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864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2009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案件82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类案件32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自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6件,2023年上升为646件,6年间增长了118%,体现仲裁解纷方式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为此,全省法院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6年来全省平均撤裁率仅为2.05%,远低于2023年全国法院平均撤裁率5.11%。同时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等符合法定撤裁情形的,浙江法院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限期重新仲裁,引导仲裁规范运作。

浙江作为开放型经济大省,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国际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全省法院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审查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善意履行公约义务。6年来仅有1起案件因申请人超过申请时效而裁定驳回承认和执行申请,彰显我国恪守公约义务的大国担当。

同时,全省法院加强区域司法协助,6年间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10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仲裁裁决案件1件。除当事人撤回申请和依法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以外,其余裁决均被认可和执行,支持香港澳门仲裁事业发展的鲜明立场。

浙江推动“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  第1张

“浙江是外贸大省、港航强省、跨境电商发展示范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尤其是科技快速发展,新的商事活动和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也给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浙江高院民四庭庭长徐向红说。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作用,《工作报告》还结合浙江法院近6年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实践,针对案件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程序规范、审查依据、事由适用等方面归纳总结出70条裁判思路。如在审查程序方面,明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仲裁庭说明情况、调阅仲裁案卷或委托司法鉴定等,厘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不同司法程序的衔接流程,进一步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规范化水平。又如在审查标准方面,对实践中常见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或裁或诉”条款效力认定、仲裁协议的范围与可仲裁性问题认定、仲裁机构唯一性认定、仲裁程序合法性认定等要点难点问题予以回应,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