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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消息,近日,新疆证监局公布多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具体来看,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然而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新疆证监局表示,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广汇能源被责令改正;公司前董秘倪娟、现任董秘阳贤收警示函;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被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广汇集团遭出具警示函。
公开资料显示,广汇能源立足新疆本土及中亚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以能源产业为经营中心,形成了以LNG、煤炭、煤化工、石油为核心产品,能源物流为支撑的天然气液化、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三大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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