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尹君

穿过一道蓝色铁皮大门,入目可见一个巨大矿坑,北侧、西侧、南侧山体和植被均已遭破坏。谈及年初实地勘查的情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段佳历历在目。办理这起非法采矿二审案件,段佳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矿山修复。

2020年,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以办理废品处理厂为由在黄石市阳新县枫林镇申请用地,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岩石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多次对其超范围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阳新县人民法院查明,从2020年下半年至2023年3月,4名被告人组建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矿石链,非法开采矿石达2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24万余元。经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勘测,涉林地面积近4.76公顷。经现场勘验,所涉地块中地上植被均已遭到破坏。因4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域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阳新县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收缴赃款,责令继续退赔。

黄石中院二审审理期间,4名被告人主动申请对涉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希望争取从宽处理。黄石中院按照“刑行衔接”机制,依法向黄石市资源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下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工作。

根据湖北省、黄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黄石中院在当事人自愿申请前提下,协助召集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经多轮会商,在黄石中院协调下,今年9月,黄石市资源建设局与4名被告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名被告人合计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5.96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用10万元。同时,黄石市资源建设局与4名被告人就涉案生态修复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生态修复,按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目前187.59万元生态修复工程费用保证金和4.2万元生态修复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已经缴纳完毕,后续将在阳新县枫林镇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涉案矿山修复工作。

最终,二审综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考虑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金的情况,对4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近年来,黄石两级法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高压严治”,并联合多部门共建“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先后发出12条司法建议,共同推进矿坑治理和开山塘口整治等。

“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我们将坚持立生态之旗、破污染之源、走绿色发展之路,为黄石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全面绿色转型贡献更多法治智慧与司法力量。”黄石中院副院长王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