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村规民约侵犯妇女权益  第1张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法治周末》实习生 王紫璇

在农村地区,一些村庄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以及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观念,导致妇女在财产分配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其中离婚、丧偶、改嫁的妇女群体失地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把蛋糕分给更少的人”

据了解,违法的村规民约在很多地区已经存在多年,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这些不合理的规定长期得以延续。

2023年12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村集体的协议因侵害妇女权益,被法院责令改正。

李某于1992年7月在平江县安定镇某村某组出生。2023年3月,安定食品产业园项目启动,征收了其所在村组32.82亩林地,征地补偿款总计一百余万元。2023年6月29日,该村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召开村民会议,制定了《食品产业园征地款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出嫁女及有事实婚姻的不参与分配。”

在《协议》制定前,李某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李某实际认为自己未婚),因此未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除李某一户外,其余户都同意该分配方案并签字确认,村委会根据村组提交的协议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李某认为自己从小在该村组生活,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件,即便被视为出嫁女,也应有分配权利,于是向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组分配征收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在村组制定的《协议》中“‘出嫁女’及有事实婚姻的不参与分配”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客观上侵犯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因此责令李某所在组改正。不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已取得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赖农村集体所有生产资料,所以李某不享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村规民约一般由村民大会投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其中难免会出现多数人的利益侵犯少数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

“这些村规民约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在多个领域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把蛋糕分给更少的人’。”许秋莉指出,农村征地拆迁是侵犯妇女权益的重灾区,拆迁方案多由村规民约或村民大会制定,程序上合法,但常常会剥夺女性权利。如“外嫁女”户口未迁走时,按规定应享有安置利益,有的村却以嫁出去为由拒绝补偿。此外,在集体收益分配上,部分村规定外嫁女不参与集体经济中的分红,在有的地方,部分女孩嫁出后户口迁入新村组织后,可能面临新的村组织不给分地的情况,而其在原村的土地又可能被兄弟家人占有,导致女方两头没地。

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权益

11月1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联合举办了检察公益诉讼改革十周年纪念活动暨2023年度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例研讨会。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提供了新思路。

202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

2023年年初,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辖区部分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受承包地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经开区检察院通过调取某街道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村民,发现此类违法村规民约牵涉众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

经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需审核备案内容是否违法。该街道办事处在辖区承担原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却未对备案村规民约中“外嫁女”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规定尽到审查职责,损害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3日,经开区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已按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征集和内容整改,删除了侵害妇女权益条款,并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性同等村民待遇。

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宋京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外嫁女’权益受村规民约侵害是长期难题,历史文化根源导致农村习俗影响妇女权益,法律规定落实难,部分村规民约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具有长期性、系统性、顽固性,且妇女维权时存在举证难及舆论压力影响大的现实情况。”

“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拆迁没补偿资格,集体组织分红也分不到,这类违法的村规民约严重侵犯了妇女经济独立的能力。”许秋莉说。

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力度

许多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下,默默忍受着不公正的待遇。

日照经开区检察院指出:村规民约内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前提下,依法督促街道履行法治审核监管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规范程序修订村规民约,从源头上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由于村规民约属于备案制,相关审查并不严格,即使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情况也难被发现。这类情况可能会持续很久,直到有女性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后进行维权,当地的此类情况才会有所改善。”许秋莉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相关的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村规民约法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全市制(修)订村规民约进行法治体检。

“此前政府和法院在处理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上困难重重。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难题解决,体现诸多优势,也证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可实现多方面效果统一。”宋京霖说。

许秋莉也建议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力度,不能一备案就生效,应设置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侵犯弱势群体权利,也要加强基层政府行政能力,增加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