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
为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奠定法治基础
法治日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9月29日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安徽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奠定法治基础。
“我省有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高品质科教资源、高层次人才队伍、领先的战新产业基础、丰富的应用场景,制定《决定》确立未来产业发展原则、突出布局体系、明晰政府职责、强化要素保障,有利于形成未来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安徽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张天培介绍说。
《决定》明确未来产业是指由前沿技术驱动、当前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并存的前瞻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涉及很多行业领域,立法内容突出加强前瞻性谋划布局和政策引导,《决定》规定,应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前瞻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分类推进、开放协作的发展原则,明确聚焦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等七大重点领域及方向,以及大科学装置催生的新兴产业,结合新技术新趋势进行动态调整、梯次培育。同时引导各地差异化、特色化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推进集聚集群化发展。
《决定》强化对未来产业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产业发展引导,明确鼓励支持有关主体和个人参与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同时突出科技创新对未来产业的推动牵引作用,支持原创技术策源、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协同发力。
针对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等特点,《决定》加强应用场景、人才要素和资金要素保障。针对未来产业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多,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合作,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未来产业发展具有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价值性,同时存在长期性、不确定性、风险性和竞争性。《决定》制定实施后,有利于以法律制度的确定性更好对冲未来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张天培说。
近年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职能,先后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张天培说,制定《决定》是运用安徽省新兴产业立法经验,进一步开展未来产业立法的有益实践,有利于依法构建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生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接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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