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当天拍摄的影像缺少部分重要场景,新人诉请婚庆礼仪公司返还婚庆费用,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失费。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摄像服务费用,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2023年2月,阿明、小芳与某婚庆礼仪公司洽谈婚庆服务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礼仪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还约定公司如存在未能履约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根据服务项目退还该项已收费用的1至2倍。合同所附的服务单中列明了各个项目的金额,总计费用为36666元。

合同签订当日,阿明通过微信向婚庆礼仪公司转账支付定金6666元,并与该公司组建了微信沟通群。2023年9月,阿明、小芳举行婚礼,婚礼当晚支付尾款3万元。

10月,婚庆礼仪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新人化妆、接亲等部分视频,阿明回复询问交付后期视频的时间。11月,婚庆礼仪公司发送了婚礼现场的视频链接,阿明、小芳观看后发现,该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新郎父亲致辞、证婚人证婚等画面也不完整。

阿明、小芳认为婚庆礼仪公司未拍摄上述画面,而这些画面对新人而言意义重大,要求婚庆礼仪公司返还婚庆费用36666元,赔偿36666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婚庆礼仪公司认为,录像摄影只是婚庆服务的一项,该项目包含娶亲摄像和婚礼摄像,费用总计1600元,并表示愿意赔偿2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阿明、小芳将婚庆礼仪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婚庆礼仪公司失误导致婚礼影像中缺少部分重要场景,根据违约条款,婚庆礼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影像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庆礼仪公司的失误确实给阿明、小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某婚庆礼仪公司返还阿明、小芳婚礼晚宴部分摄像服务费用,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计玉 高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