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 通讯员 刘小玉 朱丽君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于不久后举行订婚仪式,李某给予刘某礼金121800元、“五金”首饰、某品牌手机一部及其他财物。订婚后,李某多次和刘某商量结婚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返还礼金、“五金”及其他财物。
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李某给予刘某的礼金以及“五金”等贵重首饰,属于返还范围;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给予刘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无需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订婚礼金及李某为结婚而赠与的“五金”首饰。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收取男方大额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时间、目的和方式等,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依法禁止了借婚姻索取财物,鼓励体现新时代新风尚的婚嫁礼仪习俗,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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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08:06:2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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