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甲燃气器具公司与某乙天然气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这是西宁中院受理的青海省首例垄断纠纷案件。

某甲燃气器具公司在民和县从事壁挂锅炉、燃气器具、燃气锅炉销售,其与民和县川口镇部分村民签订购销合同,但在村民申请安装天然气时,某乙天然气公司要求必须在其内设的燃气服务部购买燃气壁挂锅炉,否则就拒绝接受用气申请。因村民要求某甲燃气器具公司退款,该公司遂起诉某乙天然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西宁市中院审理认为,某乙天然气公司作为民和县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强行要求居民用户在其内设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某乙天然气公司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获取交易机会,必然导致被指定商品的同类其他经营者相应地丧失获取该交易的机会,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对某甲燃气器具公司要求某乙天然气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西宁市中院参考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等证据,并考虑到某乙天然气公司的垄断行为必然造成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潜在客户的流失,依法酌情判令由某乙天然气公司赔偿某甲燃气器具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