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育种户竟擅自将种业公司委托育制的杂交水稻种子私自截留出售牟利。近日,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6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许某是宁波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的育种户,负责培育种业公司研发的“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双方合作时签订制种协议,种子成熟后由种业公司统一组织验收、收割、运输,并经进一步处理、筛选、检测,对符合标准的种子进行包装销售。
2020年10月的一天,正在田间忙碌的许某接到同为育种户的卓某的电话:“老许,你那儿有‘甬优’系列水稻种子吗?我出的价格比种子公司回收的高多了,卖给我你放心,我保证不会和其他人说……”面对销售差价,许某明知自己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却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同意与卓某私下交易杂交水稻种子。
经查,许某先后两次将“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销售给卓某,共计4800余斤,销售金额9.6万余元,非法获利3.8万余元。另一边,卓某将自种和非法收购的杂交水稻种子转手出售给种粮大户,赚取差价。直至案发,卓某已销售5100余斤杂交水稻种子,销售金额12.8万余元,非法获利2.7万余元。
2021年初,发现这一情况后,种业公司及时将线索反馈给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种子专项执法协调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因某一品种只在象山县的基地安排制种生产,遂将该线索移送象山县公安局。2022年5月,许某等5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同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象山县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等5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杂交水稻种子,导致“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非法外流数量庞大、被害群体众多、涉案价值高,社会影响恶劣。在销售过程中,许某等人并没有烘干、检测、筛选种子,危害粮食种业知识产权安全并造成水稻减产等,5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2月,象山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日前作出如上判决。(蔡俊杰 方芳 芦朝荣)
发表评论
2024-12-02 23:24:39回复
2024-12-03 02:05:05回复
2024-12-03 05:54:05回复
2024-12-02 22:53:49回复
2024-12-03 05:14:42回复
2024-12-02 23:12:23回复
2024-12-03 01:06:57回复
2024-12-03 03:40:21回复
2024-12-03 05:43:50回复
2024-12-02 22:21:12回复
2024-12-03 05:44:51回复
2024-12-03 09:25:50回复
2024-12-03 07:26: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