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冯晓蕾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都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因而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致使被害人钱财受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导致自身面临刑事处罚。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5月,陈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获利500元。经核实,上述3张银行卡入账诈骗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2022年3月9日,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后,陈某又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3年12月12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捉获陈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法官庭后表示,实践中,不少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例如本案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出借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仅获利500元,但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高达6000余万元,为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给公安民警追回赃款造成了阻碍,致使多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无法挽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

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以免成为电诈“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