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11月12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在对《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
这三方面作用分别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通知》正是为此而来。
《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通知》规定了主体,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了信息系统和储备地块标识码等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主动作为,规范收地。《通知》指明了范围,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可纳入收回收购范围的其他类型。还明确了价格标准和程序。《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明确了原则性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通知》对收回收购后的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要形成政府手中掌握的土地资产“蓄水池”,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多部门协同配合,严守红线底线。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协调推进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依法依规推进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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