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悄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所得巨款140万元不用于支付执行款,一直逃避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2013年3月,张某与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发生装修合同纠纷,案经蜀山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张某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93.1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向蜀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张某未按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隐瞒其持有第三方公司股权的事实。法院调查发现,2019年7月,张某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转让股权所得钱款140万元也未用于支付执行款,遂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张某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全部执行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因张某不具备在所居住的社区及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服判。(周瑞平 黄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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