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的来看,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多位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第99条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截至目前,已经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这反映了各方对检察公益诉讼这项工作成效比较认可,已经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鲜铁可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中涉及到检察公益诉讼的条款,通过完善具体表述,取得最大“公约数”,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
“‘严重损害风险’是什么?风险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风险的整改如何评估?谁来评估?”杨晓超委员认为,这既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也涉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检察权和行政权如何行使、如何界定,建议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再进行慎重研究。
江天亮委员建议修改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理由是,总则里讲到很多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文物的流失、损坏应属于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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