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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金融界
11月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平因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255.17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某平在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知识付费平台(以下简称“小鹅通平台”)注册了店铺,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引流投资者购买店铺的各种课程或成为会员,通过在视频课程、直播中分析推荐股票,添加微信推荐股票、在微信群中分享股票交割单、对股票交易提出建议等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平还通过向陈某等人推荐股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荐股分成。
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吴某平通过小鹅通平台、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课程费、会员费、荐股分成款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入,合计255.17万元。
吴某平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吴某平迫于压力配合调查,本案事实仅根据吴某平提供的证据认定,而其中部分证据是吴某平在压力下捏造的。此外,在本案未最终处罚之前,监管部门即对本案进行公开宣传,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形。
其二,涉及小鹅通平台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一是吴某平通过小鹅通平台开展的是课程培训或直播讲解,不涉及个股推荐。小鹅通中的很多收费系为资金“走账”需要,并非为购买课程。课程中有关调研的费用,是相关人员参与上市公司调研所必要的差旅费、活动费。二是微信群系“合伙人”群,目的是让“合伙人”更好学习和聊天,跟非法咨询无关。在众多群聊信息中截取个别关于股票的表述并定义为非法投资咨询不合理。三是吴某平“小助手”与会员就股票的交流与吴某平无关。四是涉案大部分行为发生在2017年到2019年,已过追溯时效。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
其三,荐股分成均系朋友之间的代客理财,不属于非法投资咨询。相关认定模糊、标准不一,证据不足。
其四,吴某平没有主观过错。
不过,经复核,广东证监局未对其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广东证监局指出,调查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将案件信息做技术处理后用于普法宣传,不影响案件本身的认定办理;当事人涉案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至2022年,未超过处罚时效等内容。
根据当事人申辩意见,经逐一核对,调减并确认当事人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部分的违法所得为255.17万元,对当事人未开展非法投资咨询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吴某平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55.17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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