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的中国仲裁周第八届唐厚志大讲堂。)
□ 本报记者 张维
□ 本报见习记者 薛金丽
“中国的仲裁从业者对国际仲裁界作出了显著贡献。”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法庭前庭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威廉·布莱尔爵士在近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举办的中国仲裁周第八届唐厚志大讲堂上,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威廉·布莱尔认为,随着中国商业实践日渐成熟,以贸仲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将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仲裁影响与日俱增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8月,贸仲新受理案件数量4131件,其中,涉外案件466件,同比增长11.22%。争议标的额达62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7%,案件涉及81个国家和地区。
“这种趋势表明,一方面贸仲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它的公信力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说。
的确,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化解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贸仲取得的成绩,也是近年来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的一个典型例证。
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仲裁方面的实践与经验越来越丰富,中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与日俱增,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的胜诉率逐步提高。”威廉·布莱尔说。
威廉·布莱尔认为,贸仲等仲裁机构通过修订仲裁规则、完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仲裁效率,确保仲裁的公正,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仲裁选择。中国本土的仲裁机构也越来越被市场主体所认可、所选择。
外交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贸仲资深仲裁员卢松赞同威廉·布莱尔的看法:“中国企业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参与国际仲裁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成熟经验,中国自身的仲裁实践,已经在效率提升、程序完善、结果公正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在国际化方面,中国仲裁机构也作出了努力。“贸仲特别注重多元化的仲裁员队伍,聘任来自世界145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仲裁员1881名。实现仲裁员全球化布局之外,贸仲在去年进一步扩大了多元纠纷领域专家队伍,聘请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调解员300名,也聘请了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评审专家191名,不断提升争议解决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多法律、多层次地满足世界各个商事主体的争议解决需求。”王承杰说。
加强人才培养规则接轨
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持续不断、频频出台支持商事仲裁的各项利好政策,这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支撑点。其中不少涉及“国际”这一关键词。
例如,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在参加第八届唐厚志大讲堂的多位专家看来,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需要能够接轨国际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队伍作为支撑。
卢松坦言:“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经验丰富、能够在国际仲裁案件中有实力代表中国客户和当事人的中国法律人数量仍然有限,尤其对于位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来讲,这个人数是不够的。”因此,他呼吁,中国需要继续加强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提高在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力。
威廉·布莱尔认为,中国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中国正在推进仲裁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已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仲裁法修订是我国仲裁法颁布30年来的一次全面修订,主要是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主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充实完善涉外仲裁制度相关内容,目标是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更好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开放的作用。
推动东方经验走向世界
在国际仲裁界享有盛誉的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终身顾问唐厚志先生,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贸仲倡导并实践“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切实提高仲裁参与者的自主性,成为中国仲裁在融入国际仲裁过程中,展现“东方经验”的创新实践。为此,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东方经验”,成为第八届唐厚志大讲堂热议的话题。
在促进和解与调解的重要性方面,威廉·布莱尔强调,“仲裁不仅是商事争议解决的工具,更应成为维护商业关系的桥梁。”他倡导在仲裁过程中更多地融入调解机制,认为这不仅能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够促进企业间关系的长期发展。
威廉·布莱尔基于其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丰富阅历,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调解在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二是调解不应被滥用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拖延手段,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商业正义的最佳维护方式是通过法院或仲裁庭的及时介入,依据法律原则推动争议的解决。
关于仲裁与调解的关系,卢松认为,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同一仲裁员兼任同一案件的调解员可能被视为程序不当,但贸仲在仲调结合方面的探索为国际仲裁提供了借鉴。随着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东方经验”也越来越广泛地成为国际仲裁的共识。这种方法因符合当事人自治和商贸需求而日益在大陆法系国家普及,如德国和瑞士也对此予以接受,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灵活性和选择。未来,中国应继续推动仲裁与调解的结合,以更好满足国内外当事人多样化的需求。
无论如何,包括“仲裁与调解的关系”等问题在内的仲裁热点问题研究,将在未来继续下去。“在这个全球联系日益紧密、区域合作激发新生的时代,我们不仅要及时关注探讨国际仲裁领域面临的问题,更要携手合作凝聚共识,切实为国际争议解决在理论、制度、规则和实践上的变革与发展提供呼应时代需要的融合方案。”王承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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