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 通讯员 刘小玉 朱丽君

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后,得知双方婚生女张小某并非其亲生,遂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张某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判决秦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