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 通讯员 刘小玉 朱丽君
武某(女)与樊某(男)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樊某性格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后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遂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樊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武某与樊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如果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则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本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体现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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