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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一审判决出炉。
红星资本局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发现,这是第一起在监管部门未作出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相关法院查明上市公司万方发展(000638.SZ)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后,判决投资者索赔胜诉的案例。
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这个案件或能推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其在加大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可为后续其他投资者起诉提供参照。
案件起源于“扣除后营业收入”
这一案件起源于万方发展在2020年的“扣除后营业收入”。
2020年年末,深交所发布了“退市新规”,其中,有一组合型退市指标为“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深交所曾推出过相关规则解读,其中提到:在上述组合型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而万方发展就是在“扣除后营业收入”上踩了“雷”。
红星资本局回溯发现:
2021年1月30日,万方发展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称,其预计2020年的营业收入约为1.05亿元至1.15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05亿元至1.15亿元。
2021年4月14日,万方发展正式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称,其在2020年的营业收入约为1.11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约为1.11亿元。
截图自万方发展首次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
而后,万方发展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问询函。
问询函提到,万方发展2020年通过粮食贸易实现收入1811万元,但其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需扣除业务收入约3万元,要求说明其未在营业收入中扣除粮食贸易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问询函还提到:“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021年6月10日,万方发展回复称,粮食贸易是其未来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不过,基于谨慎性原则,其将2020年新增的粮食加工及销售收入1811万元调整为其他业务收入。
更新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万方发展在当年的营业收入约为1.11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约为9285万元,已低于1亿元。
截图自万方发展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
同时,由于万方发展在2020年度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触及相关规定的情形,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万方发展”变更为“*ST万方”。
2021年8月,深交所下发给万方发展的监管函称,万方发展的前述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法院认定万方发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2022年,某投资机构以万方发展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已出炉,红星资本局从该投资机构的代理律师——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普杰处获得了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
法院认为,鉴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赔偿案件本质上系侵权损害赔偿。因此,该损害赔偿的成立需要满足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遭受损失、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万方发展是否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上,法院认为,在万方发展披露的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扣除后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其未对影响该业绩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法院还认为,万方发展最终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前述数据具有重大差异,这个重大差异表现为是否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万方发展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万方发展的收盘价为4.53元/股;当年6月9日,其收盘价为6.30元/股。在此期间,股价涨幅近四成。
万方发展2021年的股价走势图
对此,法院认为,作为原告的投资机构在2021年1月30日之后、2021年6月10日之前买入万方发展的股票,并在2021年6月10日至基准日(2021年7月22日)全部卖出,从而发生亏损,应当推定万方发展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投资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万方发展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该投资机构共约70.63万元。
11月1日,红星资本局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万方发展,其工作人员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件确实存在,但未达到披露标准。万方发展在一审中输了,不清楚公司是否会上诉。
律师:该案或为后续其他投资者起诉提供参照
王普杰告诉红星资本局,他在代理该案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几乎没有相关判例可参照”。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胜诉案例都是有这两者之一。”王普杰称,在此次案件中,两者皆没有。
对于万方发展在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中的不准确披露,证监会和深交所均未作处理;对于2020年年度报告中存在的不准确披露,深交所发出了监管函。
不过,王普杰分析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证监会未作出监管措施,但法院在查明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后,可以认定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行为。”王普杰对红星资本局说。
王普杰告诉红星资本局,他所代理的原告方积极地主张: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造成了明显的股价诱多现象,且相关公告内容是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和投资决策的重大影响信息,“我们在这些方面做了充分的论述,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普杰认为,这个案件或能推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其在加大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可为后续其他投资者起诉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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