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菲律宾的他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二级卡”转移赃款,指挥身在国内的母亲收集、提供银行卡并接收、提现赃款——  第1张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在菲律宾赌场工作的毕某,与身在国内的母亲陈某、父亲毕某某相互配合,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57张二级银行卡(并非直接接收被害人资金,而是用于资金分解流转),用于接收、转移赃款,分别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677万余元,参与共同诈骗犯罪108万余元,从中收取10%至20%的好处费。

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对陈某等14人以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8月3日、12月15日,法院两次依法开庭审理该案,经公诉人当庭示证并充分说理质证,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12月15日,法院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6万元至5000元。

异常行为引起银行工作人员警觉

“警官,我发现一名妇女多次在我们银行大额取现、存现,行为异常,今天她又拿着其他行的银行卡在我们这里提现10万元,刚刚离开,我怀疑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2023年1月下旬的一天,某银行威海文登支行营业大厅的一名工作人员拨通了威海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电话。

反诈中心经过研判,发现该名妇女叫陈某,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在2022年曾因电信网络诈骗案有被冻结、止付记录,而她在该银行取现所用的多张银行卡均为他人所有,涉案流水非常大,认为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线索推送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经过周密计划部署,2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和其丈夫毕某某,扣押其作案所用银行卡57张及手机和电脑等电子设备。经核实银行卡信息,卡主分别为陈某夫妻及陈某父母、妹妹、外甥女、邻居、毕某某朋友等,进账金额共计800余万元。公安机关分析后认为,他们很可能是家族式洗钱团伙。

经对涉案资金流、信息流、网络流等进行分析,公安机关查明,从陈某家中搜出的57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均为收款后提现,且均有多次被冻结、止付记录,和这57张卡相关联的110个银行账户均为陌生账户,且均有因诈骗案而被冻结、止付记录。这说明,陈某所用的银行卡有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流入,但能否就此认定为“二级卡”?赃款数额应如何认定?办案人员陷入了困惑。

同步进行的审讯工作也遇到了瓶颈,陈某和毕某某坚称他们的儿子毕某在菲律宾打工,毕某及其同事的正常收入为外汇工资,兑换为人民币需要提供国内的账户接收。出入境记录显示,毕某确实身处菲律宾,陈某的辩解无法推翻,即陈某主观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流入的资金系赃款的证据不足。

文登分局及时邀请文登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经参与案件研讨、审阅初查材料后认为,毕某的同事兑换工资应该提供其本人或亲属的账户,不可能将那么大额的资金打入陌生人的账户,这种做法的可能性有两个:一是毕某和他的同事在国外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毕某将非法收入进行掩饰、隐瞒;二是陈某在帮助诈骗团伙洗钱,而她几乎没有离开过威海,不可能找到数百万元的资金来源,很有可能是毕某在境外与诈骗团伙有合作,安排父母在国内提供帮助。

解决主观明知难题

检察官的意见得到办案组及威海市公安局的一致认可,按照这个思路,无论哪种可能,陈某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提取了陈某电子设备中的所有信息,调取了每张涉案银行卡的每一条被冻结、止付记录,以及所关联的110个账户的打击处理情况及相对应案件的材料,同时对57张银行卡的卡主展开讯(询)问。

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终于坦白:毕某在菲律宾与一些机构合作,帮助洗“黑钱”,且其提供收款的银行卡属于“二级卡”,毕某从中赚取提成。

3月24日,文登分局向文登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毕某。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仍然薄弱,陈某关于毕某在国外活动情况的供述缺乏印证,且陈某和毕某涉嫌犯罪至少要有基本确定的犯罪金额。

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扣押财产清单,发现毕某的父亲毕某某有被公安机关扣押60多万元现金的记录,经与侦查人员沟通,得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后,在对其家人的后续调查中发现毕某某和毕某的姨妈陈某华有大量提现行为,因为可疑遂将提现的60多万元扣押。

公安机关审讯毕某某和陈某华,两人供认这60多万元是陈某按照毕某指示接收的钱款,提现后存放在陈某华女儿的银行卡上。据此,该60万元可以认定为陈某和毕某的基本犯罪金额。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查明毕某在菲律宾的同事已回国,迅速将可疑人员王某、黄某抓获。两人称他们和毕某在菲律宾的一家电脑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资是外汇,毕某帮他们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经审查发现,两人已将毕某的联系方式全部删除。两人与陈某内容一致的口供、删除信息的异常举动表明他们是共同作案人员,且在作案前后就做好了应对调查的准备。

经查,王某系毕某的儿时好友,黄某系毕某在菲律宾的女友,三人均在同一家网络赌博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毕某同时兼职从事洗钱的非法活动。文登区检察院于3月30日对陈某和毕某作出批捕决定,其后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其他涉案人员。

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赃款的证据已经夯实,能否将陈某所用“二级卡”收到的资金全部认定为赃款?

根据检察机关列出的继续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了精细严谨的调查,对每张银行卡的被冻结和止付情况、关联“一级卡”的卡主处理情况、与“一级卡”相关的入账信息及被害人的数量、信息等情况进行了分析,最终查明,毕某和陈某的诈骗金额为108.52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677.53万元,毕某某参与掩饰、隐瞒全部犯罪数额,另陈某和毕某某的亲戚、邻居、朋友等人在陈某的安排下参与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公安机关也查明了毕某的女友黄某、好友王某、同事刘某等人在菲律宾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4月23日,公安部发布开展集中抓捕行动的通知;6月2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毕某发布红色通缉令。

5月30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6月30日,文登区检察院经审查,对陈某等14人依法提起公诉,罪名包括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郭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