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 通讯员 魏琪 赵帅
2014年5月,张某某起诉要求田某某、仝某某归还借款本息29万余元,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某的两套房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田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朱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向法院表示,田某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
张某某认为,朱某某和田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逃避法院执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某与田某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张某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认为,朱某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某进行虚伪自认,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双方的原案诉讼为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朱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朱某某、田某某分别罚款5万元、8万元。
由于田某某与朱某某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张某某债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并产生相关经济损失。张某某遂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田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云龙区法院认为,张某某因朱某某、田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二人向张某某连带赔偿相关损失。
朱某某、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因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某与田某某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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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39: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