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姬黎明

据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记载:一女子为人之妻,背夫私逃,经查该女子身高不足6尺(秦律以身高确定行为人是否适婚,女子身高6尺2寸许嫁),属于未成年人。问该女子应当不应当以背夫私逃罪论处?是这样回答的:如果已到官府登记结婚,则按背夫私逃治罪;如未登记,视为无效婚姻,则不予治罪。这种答问是对秦律的官方解释。原本适用于秦国一隅的秦律在秦统一后推行于全国,并不断补充完善,使秦朝在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基本实现“皆有法式”。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产生歧义,秦统治者派专门官吏对秦律进行解释宣讲,《法律答问》就是这种机制的产物,它借具体案例及其处断,对秦律要义作统一而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答问》是秦“法令一统”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其理论基础是法家学说,实践基础是春秋战国以来各诸侯国特别是秦国法制的不断发展。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讲:“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又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言无二贵,法不两适”。他还以昔日在韩国主持变法的申不害为反面教材,认为他“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法家主张法律应当统一和稳定,并公布于众,使吏民有所遵循。在思想理论基础之外,春秋战国的法制建设实践为秦的“法令一统”积累了丰富资源,形塑了基本内涵。具体来讲,至少有三个令人瞩目的方面。

其一,立法和法律解释权由国家(君主)垄断。郑国早期法家代表人物邓析反对子产所铸的刑书,称“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他还私招门徒,私自解读、传授法律,“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后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驷颛杀邓析却用其《竹刑》,这说明《竹刑》本身并没有问题。法令制定权和解释权统一归于君主,邓析丧命的真正原因不在邪说悖谬,而在举止越权。

其二,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具有成文、公开的特点,并日益走向法典化。在春秋战国5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发生了三件标志性法制事件,它们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最终导向“法令一统”。一是子产铸刑书,揭开春秋公开成文法运动之序章,往昔“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把戏宣告破产。二是李悝著《法经》,成为封建法典之滥觞,为后世法制起着奠基作用。自秦至清二千多年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注意制定法典,法典成为“法令一统”的具象化载体。三是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更强调法律整齐划一、定音于一的功能。“律”在云梦秦简中频繁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说明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捍卫改革成果,特别强调统一适用法律。

其三,为了使法律得到统一实施,国家加强对法律的统一解读宣传。商鞅变法以来,提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出现了“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的局面。《法律答问》开创了以疏释律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亦作《唐律疏义》)就是律、疏合编,疏对律逐条逐句注释,附于律后,与律具有同等效力,对统一律义理解和法律适用有着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