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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丨崔文静
编 辑丨巫燕玲
因踩雷泽达易盛IPO而于去年3月底被立案调查的东兴证券,日前用1.05亿元惩戒性承诺金换来了中止调查。
综合10月25日证监会消息与东兴证券公告,继2024年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的调解下,对泽达易盛案全部7227户适格受损投资者完成2.88亿余元的全额赔偿后;东兴证券申请试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已向证监会交纳高达1.05亿元的惩戒性承诺金,进入自查整改阶段。
如今,证监会中止对东兴证券长达一年半的立案调查,等待东兴证券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进行核查验收。
东兴证券之所以被中止调查,源于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该制度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东兴证券是第二家申请适用的证券公司。首家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券商为中信建投,其已经于今年8月30日完成整改后被终止调查。
“根据中信建投实践,整改验收通过后,东兴证券的立案调查将由‘中止’转变为‘终止’。”受访人士表示。根据证监会消息,整改时间为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的3个月内,这也意味着,东兴证券有望于2025年1月底终结此轮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投行被立案调查而后中止/终止调查的案例颇为鲜见。目前仅有两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券商将成为例外。
“这意味着,后续如再有券商踩雷保荐项目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想要避免公开行政处罚,可以先行赔付投资者、交纳惩戒性承诺金、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受访人士分析道。
该人士同时提醒道,对于投行来说,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可以基本避免资格罚,减少声誉受损,降低客户流失概率,但所要付出的经济赔偿并不低,甚至可能因为先行赔付而承担更多。
中止立案调查
日前,东兴证券被中止立案调查,这距离其2023年3月31日因为在执行泽达易盛首发项目中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而被立案调查,已经过去1年半。
此番东兴证券被中止立案调查,源于其向证监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且交纳1.05亿元惩戒性承诺金,进入自查整改阶段。
更早间,去年9月21日,东兴证券被立案调查近6个月后,东兴证券牵头设立3.4亿元赔偿金,用于赔付受损投资者。
今年1月17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推动下,因泽达易盛造假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标志着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调解结案。
泽达易盛案,成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与投资者之间的纠葛虽已结束,但东兴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命运仍在持续。
此后,一个让东兴证券看到希望的案例出现了。与东兴证券问题相似,踩雷紫晶存储欺诈发行的中信建投,在完成投资者赔付、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自查整改获得证监会验收通过后,于今年8月30日被终止立案调查。
“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是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均已退市,给投资者带来较为严重的损失。如果保荐机构没有先行赔付投资者,不被终止立案调查,很可能会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业务资格一旦被暂停,投行客户流失或将难以避免,券商所受冲击将进一步加大。”某券商资深人士分析道。
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帮助中信建投终止立案调查。东兴证券随即效仿,成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第二家证券公司。
由于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此前已经完成对泽达易盛受损投资者的赔付工作,交纳1.05亿元惩戒性承诺金,启动自查整改后,东兴证券换来了立案调查的中止结果。
按照证监会要求,东兴证券需要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证监会核查验收。
“从中信建投实践来看,如果东兴证券后续验收通过,大概率将由‘中止调查’转变为‘终止调查’,不会再因泽达易盛案而被给予更多处罚。”受访人士告诉记者。
引导“先行赔付”
如果说中信建投从一开始即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而后顺利被终止立案调查。那么,东兴证券则是在完成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后,再行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且同样走到了“中止调查”阶段。
对此,受访人士解读道: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由证监会主导,其推出旨在引导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受损投资者。后续再有投行及其他中介机构踩雷上市公司造假,若能积极赔付投资者,向证监会交纳惩戒性承诺金,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很可能被终止立案调查。
该人士同时强调,终止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对中介机构处罚力度的实质性减轻,实际上,中介机构所需交纳的罚款并未减少。
东兴证券所交纳的这一金额是1.05亿元;此前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机构交纳的相关金额更是高达1.89亿元,其中多数由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承担。
不过,终止调查代表着投行等不会被给予资格罚——不存在业务资格暂停的可能。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券商来说,资格罚比罚款带来的冲击往往更大。从过往案例来看,投行一旦被暂停相关业务资格超过6个月,其将面临不可小觑的客户流失,需要花费数十月方能“恢复元气”。
“如果此番东兴证券后续也被终止立案调查,将进一步带动日后踩雷上市公司造假的中介机构,设立专项赔付金,先行赔付投资者。”受访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后可以向企业追偿,但实践中企业失去赔付能力导致中介机构追偿无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部分中介机构而言,先行赔付的财务压力不容小觑。
此前,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赔付金额,应当与其违法违规应负责任与应受处罚相对应;在中介机构非自愿情况下,不宜要求中介机构就自身应当承担责任外的部分进行赔付。
如果中介机构自愿替其他责任人先行对全部投资者进行赔偿,值得肯定,但这不应该成为对中介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同时,相关方也要积极推进并创造条件帮助先行赔付的中介机构向相关责任方追偿,不能让他们先行赔付完就万事大吉。
两种路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东兴证券与中信建投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适用存在差异。中信建投直接适用该制度,未经司法系统介入。东兴证券则是进入司法程序,在上海金融法院推动下完成投资者赔付之后,再行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两条路径之选,带来哪些区别?
记者采访与梳理发现,一方面,从中介机构结束立案调查时间来看,直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者效率更高。
另一方面,从更为彻底地解决投资者赔付角度来看,经法院介入后的泽达易盛案更快一步。
从紫晶存储案实践来看,少数投资者不认同先行赔付金额认定,拒绝和解,向法院起诉以期获得更高赔付,此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值得深思。
针对这一现象,有受访人士建议后续践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时,可初步确定赔付金额后,报请司法机关确认,以增强赔付金额的司法协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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