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时评
□ 赵晨熙
正值“金三银四”求职季,不少求职者却在应聘时经历各种“糟心事”。无论是老生常谈的学历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还是近期更为离谱的性格歧视,用人单位“任性”招聘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已触及法律红线。
为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公平就业,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相关部门也多次发文严厉禁止各类就业歧视行为,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条条框框限制求职者平等就业。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却依然存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观念,充分暴露出其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招聘的本质在于科学评估求职者的岗位胜任力,部分用人单位将年龄、学历、性格等作为录用“硬指标”,不仅偏离了能力考核的初衷,更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侵害。
在法治社会,对任何可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零容忍。整治就业歧视乱象,需要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用法治力量来保障每一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讲,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将反就业歧视纳入其中并对就业歧视现象给予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制,压缩用人单位打“擦边球”的空间。此外,还可探索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反歧视专门机构和纠纷处理机制等作出规定,同时建立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要在督促用人单位合法招聘、诚信招聘的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就业歧视负面清单,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增加其违规违法成本。还可考虑建立就业歧视“黑名单”制度,将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列入其中并进行公示,在对用人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提高劳动者防范意识。
求职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遭受就业歧视等侵权行为时切勿忍气吞声,要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才选拔的本质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用人单位选聘“标尺”应注重科学合理,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能力素质为核心,避免出现各类“任性”招聘所导致的就业歧视现象。只有回归能力本位,将岗位胜任力作为评价核心,用人单位才能真正招到所需人才,实现长远发展。
总之,对各类招聘歧视要坚决遏制,决不能任其肆意蔓延,因为歧视行为“花样”越多,对劳动者伤害越大,越不利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唯有多方协同发力,才能彻底冲破就业歧视阴霾,筑牢劳动权益保障的坚固防线,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有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