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着力构建家庭家事地方性法规体系

法治日报记者 徐鹏

为着力构建家庭家事地方性法规体系,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着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细化家庭教育促进法内容,构建全省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为促进全省家庭教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49条,包括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细化家庭应尽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切实强化监护人职责和责任意识,《条例》将家庭责任列为第二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时,应注重多方面引导,突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生态文明观念,重视人身安全、心理健康、防止沉迷网络等内容。《条例》规定,要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条例》对于因父母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在寄宿制学校学习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父母分居离异的,规定其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政府学校社会加强联动

只有理顺政府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能定位,才能确保各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条例》对各方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政府的指导作用,做到家庭教育职能有效衔接。

家庭教育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条例》还细化了家庭教育联席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家庭教育相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建议,确定不同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等。

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工作队伍建设,《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会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结合实际突出本地特色

《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将青海各地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固化。为此,在制度设计中融入了鲜明的“青海元素”,为民族地区家庭教育提供创新范本。

在家庭教育内容中,对心理健康作了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在学校指导内容中,明确不得以学生成绩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家长会代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且支持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编写家庭教育读本。

对于部分地区依托“村史馆”开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条例》在社会协同一章中作了鼓励性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家风文化广场、家风文化馆和村史馆等家庭教育基地和场所,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政府学校社会多措并举,为困境、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帮助,有助于为其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为这些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