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下一些教材论著关于周朝土地制度的论述,总以单一的井田制来概述,我认为这样做有点简单化。周朝的国家结构是国野制,国和野分别指国都和鄙野。总体而言,征服者周人居住在“国都”,国都分为若干“乡”,被称为“国人”;被征服者居住在“鄙野”,鄙野分为若干“遂”,被称为“野人”。土地制度既受国家结构的制约,还受山区平原等地理形势的制约。
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超经济束缚,周朝的土地制度总体上呈现土地国(王)有制,周王朝对土地的分配,主要有如下三种样式:
第一,“国人”实行以“家”为基础的井田制分配方式。《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载:“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这里不断强调国人和野人的土地制度是不同的,即“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人的井田制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讲完国人的这一土地制度(井田制)之后,孟子又强调这一制度是“所以别野人也”。这说明国人和野人的土地制度是不同的,井田制仅是国人的制度。
《周礼》也有以“家”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方法,《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载,“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意思是,上等土地授给七口以上人家,这样的人家可以胜任兵役和劳役的一家有三人;中等土地授给六口的人家,这样的人家可以胜任兵役和劳役的两家有五人;下等土地授给五口以下的人家,这样的人家可以胜任兵役和劳役的一家有两人。
第二,“野人”实行以“夫”(男子)为单位的井地分配制度。《周礼·地官司徒·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意思是,辨别野地的土地,分为上地、中地、下地,据以颁授田地和宅地。上地,一夫授给一处宅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余夫也照这样授田。中地,一夫授给一处宅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余夫也照这样授田。下地,一夫授给一处宅地,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余夫也照这样授田。
第三,“国”“野”逐渐融合的土地分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战事频繁,各国都需要扩充兵力,因此,野人也逐渐获得当兵的资格。此时,国人和野人的土地分配制度趋同,即“国都”“鄙野”逐渐实行以“室”“家”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方法。《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意思是,凡建造采邑,制定该采邑的地域,通过挖沟堆土划分界线,根据采邑的室家数制定井田规模。无须休耕的地每家一百亩,种一年休耕一年的地每家两百亩,种一年休耕两年的地每家三百亩。这里的“都鄙”,“都”是“国”的组成部分,“鄙”是“野”的组成部分,以“室”“家”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方法同时适用于一部分国都和鄙野。
为什么国人的土地分配方法多种多样呢?一是和地理形势有关。根据《西周不存在井田制》一文所述,时人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像通常概括的那样,仅仅是“黄土地带,土地疏松,易于农耕”。比如,当时黄河中游的天然植被大致分成森林、草原及荒漠三个地带。森林地带包括黄土高原东南部,豫西山地丘陵,秦岭、中条、霍山、吕梁山地,渭河、汾河、伊洛河下游诸平原。这里正是周人及其主要侯国活动的中心。繁盛的森林不仅会给土地垦辟造成困难,而且也为野生动物的生存提供了条件。据记载,周人居地附近的密林茂草中常有群兽出没,直接威胁人们的生产和生存,今日看来平衍无阻的华北大平原,往昔也布满着浊水充斥的泽薮,呈现出复杂万端的起伏地形。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中,土地分配制度的样式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二是和当时国人可以当兵、野人不能当兵的制度有关。国人当兵要自备武器、干粮,因此必须占有较好、较多的土地,否则不堪其负。
综上所述,关于周朝土地制度的论述既有史实,也有推理。我没有斩钉截铁地断言“西周没有井田制度”,但也反对学术界目前把纷繁复杂的周朝土地分配制度仅归结为井田制一种的做法。我更希望将来后辈们或者依据新的史料得出新的结论,或者纠正我的一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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