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巍 赵舒杰

引言:“天工开物”承载着古人无尽智慧与匠心工艺之书,它让我们明白所谓伟大未必是惊天动地的创造,而是千万人的生存智慧,当下科技日新月异亦是传承。随着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商业化落地,各国通过差异化的法规体系抢占全球产业制高点,企业不仅会面临技术创新的挑战,更需应对复杂的法律合规与监管风险。在低空经济快速发展当下,空域权、数据权、标准权与相邻权的合规问题必将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核心门槛。如何在动态演进的监管框架下构建适配性合规体系,既是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前提,也是规避法律纠纷、保障商业利益的关键。本文立足企业实践视角,梳理低空经济四权领域的核心合规痛点,为企业参与低空经济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边界间寻求动态平衡,提供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一、空域权

空域权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础,各国在空域管理上的实践差异显著,但核心目标都是提高空域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确保飞行安全。

(一)国际间实践对比

1、美国模式:以市场主导的“天空开放”政策为核心,通过FAA(联邦航空管理局)推出的“UAM(城市空中交通)蓝图”,允许企业申请临时空域使用权。然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中小企业难以参与竞争。

2、欧盟模式:通过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实施的“U-space”计划,将300米以下空域划分为开放层、条件层、限制层和禁飞层。分层管理虽强化安全,但审批流程繁琐,商业化效率较低。

3、中国模式:采用政策试点突破,例如在海南、深圳等地推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授权地方政府统筹空域资源,并探索“智能低空天网天路”建设,整合设施网、空联网、航路网和服务网,实现全空域数字化管理,但军民航协调机制尚待完善。

(二)法律核心问题与合规建议

1、核心问题

权属争议:国家主权与企业使用权之间出现冲突,如物流无人机与军民航域的重叠的情况。

动态监管:传统空域静态划分难以适应无人机实施动态需求,如城市物流空域临时开发等情况。

2、合规建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45条规定,企业首先应明确空域使用权需经行政许可,需通过民航局或军民融合办公室在线平台提交空域使用申请,说明飞行器型号、飞行目的、起降地点及航线等信息。空域审批通常由军方、民航局和空管部门联合审查,获取书面批复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均明确了空域管理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军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细化了低空飞行的审批与空域划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5条规定,所有飞行活动需经空域管理机构审批并申报飞行计划。每次飞行前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空管系统在线申报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应详细包括航路、高度、飞行器信息和人员信息。如有变化,需及时修改申报内容。

2、 数据权

区别于传统数据共享行为,低空领域的数据共享具有多源异构数据融合、实时性要求高、多方参与协同以及应用场景多样化等差异。

(一)核心挑战

1、数据主权争议:德国《无人机数据管理条例》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一步限制跨境流动,增加中国企业合规成本。

2、数据交易瓶颈:深圳虽试点成立低空经济数据交易中心,但数据定价机制缺失,隐私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平衡难题待解。

(二)法律核心问题与合规建议

1、核心问题

数据主权:需求明确飞行轨迹、地理信息等数据是否属于国家战略资源,如测绘数据出境的限制。

隐私权冲突:无人机采集的影响数据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如住宅区航拍需注意这一情形。

权属模糊:运营商、用户、平台方对数据所有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

2、合规建议

第一,分级分类知情处理。区别于传统领域数据合规要求,低空经济领域的数据合规具有空域数据敏感性、合规体系复杂性、合规义务碎片化以及技术驱动等特殊性。低空数据涉及众多敏感信息,如涉及个人隐私拍摄,需明确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并避免采集敏感地区或个人私密场所等。同时企业应采取加密技术、脱敏处理或其他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并将数据存储在国内合规的云服务商处,避免非法出口地理信息等敏感数据。如需与第三方共享数据,应签署完整的保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注明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跨境合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2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7条均规定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出境需要申报安全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三、标准权

标准权是低空经济国际竞争的核心领域,涉及技术、适航和生态标准的制定与互认。企业在参与全球产业链时需关注国内外标准体系的差异与融合,规避技术壁垒和法律风险。

(一)国际标准博弈

1、技术标准:IEEE主导的无人机通信协议P2851标准制定中,中美企业争夺话语权,中国需加强自主专利布局。

2、适航标准:FAA的G-1认证与CAAC的CTSO-2C603标准存在差异,企业面临双重合规成本,亟需推动国际互认机制。

3、生态标准:中国主导制定的ISO《城市低空物流无人机适航规范》成为全球首个国际标准,但欧美通过专利池构筑壁垒,限制中国技术输出。

(二)法律核心问题与合规建议

1、核心问题

标准滞后:在低价经济发展迅速的如今技术迭代快于标准制定,如城市空中交通等业态缺乏国家统一规则。

国际互认:国产无人机出口面临欧盟CE认证、美国FCC认证的壁垒。

责任分配:由于标准缺陷等问题将导致事故认定时,厂商、运营商、监管方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2、合规建议

第一,低空经济产业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网络通信、卫星导航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差异性和需求,确保航空产品从设计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和合规要求。

第二,低空经济产业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标准化工作需要紧跟技术发展的步伐,故企业需严格实施不断更新的技术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要求并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三,低空经济产业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制定过程、标准内容和认证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标准之间的壁垒和不一致性,故出海企业应研究并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具体标准。

四、相邻权

相邻权在低空经济中主要表现为低空飞行器对地面居民、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随着低空飞行器的普及,相邻权问题日益凸显。

(一)面临挑战

1、噪声、大气污染:低空飞行器,尤其是无人机和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可能对地面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

2、隐私侵犯:低空飞行器搭载的摄像头和其他传感器可能侵犯地面居民的隐私权,尤其是在城市密集区域。

3、安全风险:低空飞行器的飞行安全直接关系到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引发严重的相邻权纠纷。

(二)法律核心问题与合规建议:

1、核心问题

权利边界:无人机飞行高度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延伸范围,目前可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2条

复合型侵权:电磁干扰导致其他设备故障的责任认定,如无人机与5G基站之间的冲突。

公共利益:无人机在紧急救援被更多使用,但紧急救援无人机是否可突破相邻权限制尚待完善。

2、合规建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噪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7条规定:“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故企业所研发或采购的飞行器设备应符合噪声及大气污染监测相关标准。

第二,企业应在城市规划区设定飞行时段限制,在居民区作业时,确保飞行器与地面保持安全高度。

第三,所有采集设备应安装物理遮蔽装置,实现非作业状态下自动遮蔽率达到100%,同时对采集的影像数据实时打码处理

五、结论:低空经济四权合规体系的构建

低空经济的合规体系建设是企业从技术优势向市场优势转化的必经之路。面对空域资源分配不均、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国际标准博弈及相邻权纠纷频发等挑战,企业需以“主动合规”替代“被动应对”、从“事后救济”向“事前治理”转型,同时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与合规应对的法治框架。未来,随着全球低空监管从“分散割裂”向“竞合共治”演进,唯有前瞻性布局合规战略的企业,方能在万亿级市场中把握先机。

(作者单位: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王天宇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