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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仅是化解矛盾的“减压阀”,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润滑剂”。商事调解以其自主性强、灵活度高、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的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优先选择,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各地商事调解案件数量虽存在一定波动,但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大湾区中心(以下简称大湾区中心)落户广东佛山中央法务区。
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商事纠纷的就近化解,又多了一个专业、便利的选择。如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所说,希望大湾区中心能扬帆起航,充分发挥商事调解服务职能,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中立、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为打造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有38年历史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对于大湾区中心显然颇为看重,作为其重量级的年度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3-2024)》(以下简称《报告》)就被放在大湾区中心揭牌当日正式发布。此外,连日来,在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参与组织下,高质量商法服务护航企业可持续发展交流会、粤港澳商事调解融合发展座谈会、中国商事仲裁前沿热点问题讲座等粤港澳大湾区法商融合发展系列活动连续举办,为大湾区法治建设再添新引擎。
商事调解成为优先选择
1987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秘书处设在商法中心。38年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为企业提供商事服务、化解商事纠纷,助力企业无忧“出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战略地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专门设立了大湾区中心。
“调解不仅是化解矛盾的‘减压阀’,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润滑剂’。”蔡晨风说,调解以其自主性强、灵活度高、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的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优先选择,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多个顶层设计文件均对商事调解加以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202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长海观察发现,2023年到2024年,我国商事调解在制度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政策法律规范。”
2023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支持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等。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明确“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探索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
此外,202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也都涉及商事调解。
地方层面,多地出台了涉及商事调解的条例。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中的“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相关制度”;《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
调解组织机构迅速发展
这些规范的出台使得商事调解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商事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各层级配套立法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商事调解组织与调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商事调解组织机构也在这一过程中迅速发展。
根据《报告》,中国的商事调解组织机构种类繁多,主要是由社会力量举办并运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商事调解组织机构,商会协会等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商事调解组织机构,此外也有自然人和法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以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商事调解组织机构。仅仅2023年和2024年,以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性质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就至少有306家。
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的商事调解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的调解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设立的调解组织,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下属的调解组织。由于行业协会、商会在各自领域内影响力巨大且具有专业性,这类调解机构在解决行业内案情复杂、金额较大且社会影响广泛的商事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王琳洁介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及其各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多为具有丰富国际贸易法律经验的专家和学者,能够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同时其调解过程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注重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调解程序也相对简便,通常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与多国商会和调解机构合作,具备处理跨国商事纠纷的能力。目前已在全国主要省市和行业设立了76个调解中心。
案件受理量无疑是证明其角色分量的重要观察窗口。据统计,2020年至2023年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数量以约48%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分别为3809件、4989件、9531件和12509件。在2024年上半年则受理案件6366件,标的额达到397.8亿元。
虽然全国范围的商事调解组织发展迅速,但地域分布的不平衡性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报告》指出,这种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商事调解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上,也体现在调解规则的完善程度、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这可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调解资源等因素有关。”《报告》解释认为。
加强自主受案渠道建设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事调解在线平台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商事调解在线平台通过整合多方调解资源,实现了服务的在线化、智能化和高效化,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线上调解渠道。”武长海说,这一模式特别适用于跨地域或复杂商事争议,它突破了传统调解的地域限制,显著提升了效率。此外,在线平台支持实时信息更新,当事人可以随时跟踪调解进展,确保过程透明。有效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进一步优化了争议解决的体验和效率。
根据《报告》,目前,商事调解在线平台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平台通过“贸促调解”在线服务,支持跨国商事纠纷的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在线调解平台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线调解平台等也提供在线商事调解服务。还有新兴的直接起源于互联网的在线调解平台,如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
如武长海所说,“商事调解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内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报告》所观察到的“各地商事调解案件数量存在一定波动,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就是一个明显例证。
对于未来,我们准备好了吗?《报告》指出了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中国商事调解机构在规则制定方面呈现出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但仍有未制定详细调解规则的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在线平台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等问题;法院转介案件是案件的首要来源,且占比仍在不断提高,商事调解机构自主受理案件数量不仅在年度受案比例中占比小、绝对数量也极少,自主受理案件渠道极为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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